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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监函〔2021〕117号
玉林市司法局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双生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建立玉林市城区房地产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玉林市司法局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
司法局 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首次被发现; 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未作显著标注; 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没有平台首页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没有付费搜索链接; 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低于200次; 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0号令公布,2021年4月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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