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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监函〔2021〕118号
玉林市司法局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玉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双生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制订《玉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
司法局 玉林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玉林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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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强制措施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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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医疗等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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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扣押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已取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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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强制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施行,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3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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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章。 |
1.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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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封、扣押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产品。 |
1.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四条,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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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和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1.首次被发现; 2.属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贵令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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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封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制造、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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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等; 3.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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