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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玉林市律师服务收费监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8日
玉林市律师服务收费监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玉林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玉林市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健全完善收费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透明收费,供当事人选择。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告知委托人相关的收费规定,明确律师服务费收取依据、收取程序、结算要求等,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
第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但应经过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在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应当明确是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还是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法律帮助,对涉企案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困难企业特别是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企业适当减收律师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本所律师办理业务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律师是否存在私自收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做好律师服务收费的统计工作,于每月的10日前通过“广西律师网”上报上月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数据。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应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惩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玉林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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