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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做好我市人民监督员2022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司法局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我区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3]3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考核主体
玉林市司法局对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三、考核内容
(一)履行表现。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和检察机关邀请参加的其他活动情况。
(二)学习培训。人民监督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专项培训以及其他学习活动的情况。
(三)遵纪守法。人民监督员 遵守监督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人民监督员对本人2022年度履职情况、参加学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上提交。
(二)组织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参阅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人民检察院履职情况反映、人民监督员个人总结,必要时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形成初步考核结果。
(三)结果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初步结果在参加考核的人民监督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考核决定,并将考核结果通知人民监督员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录入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
五、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人民监督员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人民监督员总数的15%。
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免职。
六、其他要求
(一)本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23年4月29日前完成;
(二)2022年度因各种原因不在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不参加此次年度考核;
(三)2023年度增选的人民监督员,不在此次考核人员范围。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玉林市司法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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