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玉林市立法条例》《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玉林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遵循和把握立法原则,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重点做好具有玉林特色、符合玉林实际的政府立法项目,为建设清朗繁荣文明和谐美丽新玉林、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玉林篇章提供法治保障。现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
《玉林市容县沙田柚产业促进条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起草,2024年9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
《玉林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牵头调研)。(三)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调研)。
二、立法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立法实践,坚决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党组(党委)讨论制度,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
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提高地方立法与改革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关联性和协调性,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以立法促发展,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双重作用,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中,推进建设清朗繁荣文明和谐美丽新玉林、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玉林篇章。坚持立法务实管用原则,主导立法推动改革措施有效实施,真正使地方立法务实管用,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严格立法程序,按时按质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1.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立法项目送审稿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起草单位以提请审议时限为节点,提前1个月将审议项目的送审稿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2.调研单位要拓展立法调研深度,全面掌握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矛盾,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了解立法事项的现状、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对策建议,提高调查研究实效。2024年11月30日前,调研单位要完成立法调研工作并向市司法局报送立法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立法调研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送市司法局。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工作的,一般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调研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各调研起草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立法调研起草工作,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和有关业务骨干成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立法工作方案应当在本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立法项目送审稿存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市司法局可以缓办或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说明。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前主动与市司法局沟通,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玉林市立法条例》《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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