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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82号提案办理答复函

2018-09-18 08:59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梁明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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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强、宁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提案号:182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目录情况

2016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桂财综〔201650号),对2014年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涉及法律服务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公共法律服务类,项目包括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政策的研究、咨询、宣传及培训服务,公益法治文化活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咨询、培训、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服务,重大园区、经济带等法律服务团咨询培训、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服务,信访接待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的实施服务,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及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证法规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证业务咨询、宣传及培训服务,司法鉴定法规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及培训服务,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等;二是法律服务类,项目包括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 (含文书和证明),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评估论证辅助工作,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等。由此,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事项、内容得到了较大的丰富。

二、我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情况

近年来,玉林市政府在不断加大力度,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向社会免费提供多种多样的法律服务。

(一)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6年11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玉林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玉政办函〔201683),市财政安排了100万元作为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2018年,福绵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2009年,我市在全区率先推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试点。2013年,自治区综治委在我市召开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以案定补”做法作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经验之一在全区进行了推广。2016年至2017年,各县(市、区)落实“以案定补”经费204万元,极大调动了我市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破解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法律援助落实政府责任。2017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扩充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新增法律援助事项8大项,涵盖了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妇女权益、食品药品等热点民生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分级保障机制。2015年,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玉林市市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大幅调高了办案补贴标准。2016年全市法律援助经费总投入247.9万元,2017年达到了248万元。

(四)政府开展法制宣传产品定制。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普法志愿者和基层各类文艺团体参与普法宣传工作,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普法阵地建设,推动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书架、一个法制长廊或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整体重视程度不够。从整体上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使得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只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政策制度不健全。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尚处于初步阶段,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三)体制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缺乏统一管理,尚未建立统一牵头、分级负责、上下协调、有序进行的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法律顾问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投入不足。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

一是健全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应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与购买服务相关的体制机制,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将购买法律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以一定时期社会需求调查和评估为基础,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二是细化明确方式和程序。政府通过服务合同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包括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岗位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民生重大事项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三是培育发展工作载体。政府应引导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能力,使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事项,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玉林市司法局

2018年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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