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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华委员:
您好!
您和廖荣、陈锐、杨巧委员提出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正及处罚的建议》的提案(提案号:109 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作为玉林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一向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坚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列入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实施,根据我局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我局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了我市七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始终把青少年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年初,在制定全市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时将青少年法治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要点中,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中,加强对普法责任单位青少年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2019年全市各普法责任单位的“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清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建立“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把青少年的普法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三)通过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广泛发动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深入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继续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目前全市配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1240人,法治辅导员1267人,每年开展法治讲座 3500多场,受教育学生126万多人。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今年以来,我局相继与关工委、团市委、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关爱明天 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法治微电影进校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百个法治讲座、百场法治小电影、百次心理辅导课”工程助力扫黑除恶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地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六)加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开通青少年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青少年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案前、案中、案后各环节强化质量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我局一直以来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会继续充分发挥自身工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对于提案中提出的开办工读学校的建议,我们也一直在研究和探索,基于现实情况,也遇到了很多困扰:
对于开办工读学校的建议。工读学校是为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学校,是在党委领导下,以教育部门为主,共青团、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举办的学校。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工读学校反映,在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下,开办工读学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强制送工读学校的规定遭到质疑,目前工读学校入学采取了学生、家长、原就读学校三方自愿的原则,而且社会对工读学校及其在校生、毕业生形成了一种隐性歧视,使得很多应当入校的“问题学生”及其家长对工读学校产生抗拒情绪。我局作为一个司法行政机关,创办工读学校并不是我局的职能,尽管如此,我局也还是做过相关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成立广西玉林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该矫治中心是在玉林市贵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增设牌子设立的教育矫治机构,于2013年7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截止到2015年5月,共接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送来的违法犯罪未成年学员123名。经过在教育矫治中心接受1个月到3个月的集中封闭式教育矫治,123名未成年学员经评估考核,全部合格结业,2人重新回归学校,其余的121人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2015年6月至今,由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没有未成年违法人员送来,广西玉林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自此就没有接收到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员。广西玉林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并不是专门的教育矫治机构,与工读学校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理依据不足。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广西玉林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的性质、管理体制及机制都没有法律法规具体明确的界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依据不足,不符合当前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被接收进去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与戒毒所管理的戒毒人员有着本质区别,需要专人专职专区域看护。由于中心是增牌成立,只能共用戒毒所的设施及师资设备,没有独立的在职在编人员和专项运营经费,造成了戒毒所人力财力上重负荷运行;三是教育矫治对象来源不足。广西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主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决定书》和《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呈批表》接收因违法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已满12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跨度狭小,造成了同类未成年人中符合接收条件的未成年人来源少,难以形成规模的教育矫治。
对于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工作的建议,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工作的职能不在司法行政机关,是属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我局不便代为答复。
再次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心,我局将始终不渝按照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玉林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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